兄弟的约定

宿迁网讯78岁的张某将两个儿子告到法院要求赡养自己。但其大儿子认为,他和弟弟有口头协议,他赡养母亲,弟弟赡养父亲,拒绝承担赡养父亲义务。日前,宿豫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张某的两个儿子与三个女儿共担赡养费。

张某与妻子徐某共育有两子三女,三个女儿先后出嫁。1999年,大儿子和小儿子就父母赡养问题发生纠纷,在亲戚朋友调解劝说下,兄弟二人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大儿子负责赡养徐某,并负责徐某的生养死葬;小儿子负责赡养张某,负责张某的生养死葬。后兄弟俩按照口头协议约定分别赡养徐某、张某。

2007年,母亲徐某因病去世,大儿子支付了徐某的医疗及丧葬费用。父亲张某一直跟随小儿子生活,近几年来,由于张某年龄越来越大,小儿子感觉赡养父亲负担加重,对待张某大不如以前,双方关系恶化。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两个儿子每月分别支付赡养费5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追加了三个女儿为共同被告,三个女儿对赡养父亲没有任何异议,主要是两个儿子之间矛盾较大。法官着力做兄弟俩的思想工作,同时讲解法律规定,使其明白赡养父母是每一名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约定都不能免除法定义务。

考虑到兄弟俩曾就赡养父母进行约定,大儿子按照约定已经履行了赡养母亲义务,因此,在给付父亲赡养费数额上可以适当减少。最后,法院确认大儿子负担张某赡养费15%、小儿子负担25%,三个女儿分别负担20%,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一位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作为子女对父母双方均有赡养义务。(刘祝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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