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腿侦查

2021年7月,某平台跑腿“骑手”刘某先后接到客户孙某某的数个订单,均是将无任何标识的瓶装褐色液体送至指定地点。刘某发现褐色液体气味异常,怀疑是违禁品,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检验,该液体系含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油。根据“骑手”提供的线索,公安机关在某酒店房间内抓获正在容留两名未成年人吸食上述电子烟油的收货人谢某某。后通过侦查,发现谢某某的毒品系从孙某某处购得。

2021年11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谢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提起公诉,后孙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谢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审查发破案经过、接警记录、平台订单等证据,核实该起毒品犯罪案件确系由跑腿“骑手”举报而案发。为进一步促进寄递安全,鼓励寄递、同城配送行业从业人员积极提供违法犯罪线索,江宁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并推动江宁区公安分局落实线索举报奖励制度。2022年5月7日,江宁区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共同举行犯罪线索举报奖励颁发仪式,邀请辖区内寄递企业负责人参加。会上介绍了“骑手”刘某主动举报涉毒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据此全链条打击毒品犯罪的情况,并向刘某颁发了奖金。同时向与会的寄递企业发出倡议,鼓励寄递行业从业人员提高对毒品等违禁品的防范和应对能力,积极提供涉寄递环节的违法犯罪举报线索。

近年来,同城配送等新业态不断涌现。与此同时,涉新业态的寄递违法犯罪也时有发生。检察机关在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同时,严格落实“七号检察建议”,加强与其他机关协同配合,推动线索举报制度落实,开展预防和处置寄递违法犯罪专题培训,合力维护寄递安全,做美好生活的创造者、守护者。

来源:江苏检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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